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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夫妻生活30年要离婚 原告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朱宏律师     2017-06-01 阅读:181



案件事实:夫妻生活30年要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杜某某(已成年)。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位于中兴东大路58号楼2单元106号房屋一户现价100000.00元平均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对。如果离婚,有关房子怎么处理听从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和睦共同生活。考虑到原、被告已结婚30余年,已建立一定夫妻感情,且原告提出离婚未提出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本着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判决不准予原告薄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律师说法:原告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其要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就是夫妻生活30年要离婚,原告证据不足如何处理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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