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
原告连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2009年8月31日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李振红答辩期内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份证据:证据1,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证据2,桦甸市金沙镇全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7月携婚生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所举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属放弃抗辩权及质证权,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矛盾长期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再维持名存实亡的家庭关系对双方均无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姻名存实亡符合离婚法定情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矛盾导致被告携子长期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义务,从而使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双方再维持名存实亡的家庭关系对双方均无益,且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综上所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
以上就是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婚姻名存实亡符合离婚法定情形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