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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原告再次起诉要离婚 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哪些因素

朱宏律师     2017-06-20 阅读:377



案件事实:原告再次起诉要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吴某,现年3周岁。原告曾于2012年10月9日起诉被告离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 

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曾于2012年10月9日起诉被告离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经本院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坚持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律师说法: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哪些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原、被告婚生子吴某现年3周岁,其一直随被告生活并由爷爷奶奶照顾,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本案综合现实情况,认为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比较有利。

以上就是原告再次起诉要离婚,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哪些因素的相关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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