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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光 律师

执业机构: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遗产继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资信调查,行政许可,国家赔偿,保险理赔

律师诉讼文书及庭审用语特别注意事项

刘翔光律师     2017-06-22 阅读:341



律师诉讼文书及庭审用语特别注意事项

             刘 翔 光

一、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当事人称谓

诉讼文书中第一次提及诉讼当事人时冠以诉讼身份前缀,如原告XXX、被告XXX、答辩人XXX、被答辩人XXX、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第三人XXX等。之后再出现当事人时,对自然人直呼其名,对组织机构则呼其简称。这个简称在文书首次出现全称时即用括号将其命名:如“中国土木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

二、在管辖异议书中不得作实体答辩

对原告诉状作管辖异议之外的书面回应的,一律视为答辩:已作答辩的,视为接受管辖。

三、律师代理意见

先说结论,后叙理由;理由罗列序号化。

四、庭审语言

把准备对法官说的重要的话写下来,陈词时一句一顿,并用目光监督书记员记录,以便法官庭后反复斟酌或当事人二审使用。

五、质证意见

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顺序陈述,把所有的意见都设法植入其中之一,并分点叙述。

                                       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

                                      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刘翔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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