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扬子晚报曝出一则新闻,《中国好声音》的学员歌浴森(原名葛磊)与经纪公司发生争执,被起诉即成为被告,面临原经纪公司高达500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赔偿。这起官司成为《中国好声音》与学员的首例“合约官司”,也成为近期内娱乐圈和法律界的焦点。
近年来,演艺经纪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随着近几年选秀节目的日益火爆,演艺人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这种矛盾表现得更为异常尖锐。造成这些案件愈演愈烈的原因在于娱乐市场升温后,经济、名利等利益和矛盾难以调和,明星和公司之间各种利益对立,经纪合同中存在诸多“霸王”条款,渴望成功的“草根艺人”没有话语权,明星的法律意识淡薄等。
签约后,违约的情况在现实社会中比比皆是。如艺人善自离开公司一直未与公司联系,参加各种活动洽谈都未经经纪公司同意便私自出席,所得商演报酬也未交于经纪公司等。则说明艺人自身的道德修养不高,其实道德修养是一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首要因素,也是最基础的起点,艺人首先得学会做人,再学会做事。
在现实中也有些“草根艺人”为了实现自身的“梦想”,盲目追求大牌明星的“光环与荣誉”,不顾合约的条款有多么的不合理、不公平,只要能实现“梦想”,就豁出去了,管他三七二十一不加思索、也不咨询律师,连合同的内容也不看只管签字,总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事,车到山前必有路。另一方面,经纪公司虚假宣传,“承诺”艺人只要与此合作就有了“通行证”。一旦艺人签了字,这样带来的后果往往很严重,就成为经纪公司的“卖身契”,由经纪公司任意摆布,这时才知道“上当”为时已晚。
如经纪公司未按原合约约定在艺人身上投入音乐制作成本,宣传费用等,则说明经纪公司不讲诚信,不按合约办事。诚信乃立业之本,对于一个经纪公司来讲尤其重要,如未按合约约定,则足以说明经纪公司不按合约办事、不讲诚信,这样公司则不会有太大的长远发展,在娱乐圈也难以立足。
在现实中,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约,新人可能没经验、不太注意,这可能是个“陷阱”,但新人为了梦想不得不签,现在很多演艺经纪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对艺人很不公平。也又有的经纪公司为了寻求自身利益,不惜一切代价与知名艺人签约,为此支付高额的费用,之后因资金问题陷入困境。
这说明我国公民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诚信体系的建立。演艺经纪合同中,一方面是经纪公司因资金紧张,市场开发效果不佳等所谓的原因未按合同向艺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劳动报酬、场次演出、培训等。另一方面是艺人为了更高的经济利益,更好的出人头地,更快的成名等所谓的原因未按合同向经纪公司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按时参加演出、培训,私自外出参加活动等。有的甚至双方相互指责、欺诈等。这样就形成了互不遵守契约的现象,如双方协商未果则酿成纠纷,形成官司。
当前,公众对契约必守的思想没有足够的认识,法律意识不强。契约恪守需要公民、法人、相关部门以及司法机构等对此予以重视和遵守。
如不遵守契约不仅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和处罚。无论是艺人还是经纪公司,均应当遵守合约的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也可诉诸法律,通过仲裁或诉讼通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不良经纪公司或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如负相应的违约金、赔偿等民事法律责任。
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实质上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不仅是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著作权合同的混合体。所以艺人往往无法单方面解除合约,现有的法律、法规也缺乏对演艺经纪合同明确统一的规定。因此律师多次呼吁演艺界和体育界应有经纪合同范本,使合同最好能人性化一些,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合作。有关文化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应该及早发布合同范本,将合同期限、艺人、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等特别约定明确列入,对违约金规定上限和下限,为艺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等,以此规范演艺市场,促进演艺事业健康、良性发展。
最后,律师真诚的告诉大家,虽然“契约必守”是维系民事关系的重要原则,但并不是绝对不可突破的,如果签约之后因种种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利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变更、解除合约,以免因此遭受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