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警,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
2004年2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张辉的父亲张高发(张高平哥哥)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立案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涉及他人隐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张辉、张高平及其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等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冤案根源:
有关张高平叔侄案,经过媒体报道后,通过法院再审宣判无罪,他们10余年的罪名最终还以清白,这使我们不由感慨:中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
张高平叔侄案自始疑点重重,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明事实与真相,依照法律相关程序进行依法侦查办理。而该案中,公安人员却对事实与真相置若罔闻,尤其是所谓的“女神探”聂海芬,不但不听取张高平叔侄的辩解,而且在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情况下,进行一系列残酷的刑讯逼供,迫使他们“承认”其犯罪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更是对人权与生命的践踏与摧残。
作为“女神探”——聂海芬,杭州市公安局网站至今还保留2006年刊登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聂海芬同志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一文。文中称,聂海芬“近五年来牵头主办的重特大案件达35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经她审核把关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读到这里,“女神探”不仅是公安系统业务精英,更是公安系统的标兵、楷模,毕竟是官方的报道与评价。
但事实胜于雄辩,毕竟警察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古人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可我们的“女神探”把自己当成了圣人,非常肯定的认为其主办的案件是100%准确,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更有讽刺的是,2006年4月13日,浙江电视台播出题为《无懈可击——聂海芬》的报道,作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一。该片的脚本至今网上可查,片中用来证明聂海芬“无懈可击”的,恰恰就是她主办的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冤案。这个报道没有起到其舆论的监督作用,反而对该案件推波助澜,使“女神探”更加肯定的认为自己主办的案件是100%准确,丝毫没什么错误,导致次冤案一步一步的加深,最终成为事实与法律上的冤案。
一错再错: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一切案件,首先必须忠于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明案件的事实与真相。与此同时,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当忠于宪法与法律,独立的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等组织的干扰,而本案中的检察机关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保障人权流于形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与真相的情况下,却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这给公安机关的错误抓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本案一错再错,本来可以避免、可以纠正的案件,与检察院的监督与纠错又一次的失之交臂,对于张高平叔侄俩来说,这罪名无疑于“名正言顺”了。
错上加错:
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未经人民法院的审判,不得对任何人进行定罪处罚。对于一切刑事案件,法院必须依据法律与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查真相,明事实,使每个案件都必须得到公正与合理的审判,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错判、漏判任何一个人, 同时使违法犯罪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应做到“不要放过任何一个坏人,不要冤枉任何一个好人”。本案中,法院对于检察院起诉张高平叔侄的公诉,没有进行任何的审查,对于辩护律师的依法辩护,不仅不予采纳,而且还对辩护律师进行约谈、恐吓,使律师的辩护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更不用说进行采纳了,致控、辩双方平等完全失去了意义。在没有进行查明案件证据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仅仅“根据”检察院的公诉,对张高平叔侄俩进行定罪处罚,这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法院的职责严重背道而驰,使本案纠错的大门彻底地关闭了,这样一个错案、冤案彻底的“诞生”了。
错误带来的后患:
试想一个国家的警察,在毫无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不但能够随意抓人,而且能进行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权利由谁来保障?如何保障?只有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有效地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保障公民的权利就保障国家、社会的权利!反之,就是践踏人权,国将不国。
法律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最后底线,如果这道防线和底线腐了、恶了、黑了,最后破了,那百姓还有希望吗?社会还有公平吗。尤其是司法机关,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条防线失守了,对于公民来说,无疑于洪水猛兽的到来,将是一个不讲法治、践踏人权的混乱社会,公民的权利不但得不到任何保障,且被肆意的践踏,到那个时候,这个社会甚至是国家都没有纠错改正的机会了。长之以往,国将不国,老百姓最终只好寻求暴力解决问题,纵然世界各国都把枪等危险品控制得最严,但也无法控制暴力事件的发生,维稳问题将成为一个国家、社会的大问题。
有错必究:
张高平、张辉的罪名虽然现在得以昭雪,但此案对他们的打击和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也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的,正如张高平、张辉说:“我永远也不会原谅刑讯逼供者”。
在本案中没有功臣,只有“罪人”。对于违法办案的相关人员,必须给予严厉的追究与惩罚,不因时间的流逝而减弱,不因案件的性质而放弃,只有将刑讯逼供、追求政绩而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人绳之以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不仅是口号,更重在行动,让冤假错案的人员不仅充分的感受到法律的平等,而且更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不冤枉一好个人,更不会放纵一坏个人。
张高平、张辉的罪名虽然现在得以昭雪,但此案对他们的打击和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也无法用言语来形容的。
“梦想成真”:
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法律的完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始终坚信法治在中国会到来,也一定能到来,让我们拭目以待!(来源:法邦网 作者:黄少春 庞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