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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判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马成律师     2015-06-16 阅读:968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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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闻摘要:一封长达12000余字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近日在网上流传。有法律界人士评论其为“伟大的判决”。此案因与广州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取款的许霆案类似而得名。惠阳...



新闻摘要:

一封长达12000余字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近日在网上流传。有法律界人士评论其为“伟大的判决”。此案因与广州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取款的许霆案类似而得名。惠阳“许霆案”被告于德水在2013年10月利用银行柜员机故障,被认为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9万多元。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后,2014年10月17日,惠阳区法院公开判决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做出这份判决书的审判长万翔,为惠阳区法院院长,他在判决书中表示,在做出判决之前,曾对与本案类似的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有法律界人士在网络评价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

 

律师点评:

此份判决打破以往格式化的模板,在陈述控辩双方意见及列举证据后,用了近半篇幅进行分析论证,首先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民法不当得利之不适用等角度论证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由民法而应由刑法调整;再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于德水行为的主客观认定等方面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后从量刑情节、刑罚的目的、人性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为何要对其适用缓刑。

这份判决之所以得到如此高度之评价,原因在于这份判决书不单单引用法条,还从法理和情理进行了分析论证,尤其是结尾以“我们”而不是“本院”为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说明,表达了对司法正义的追求之心,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体现了法官创造性的一面。

长久以来,我国判决书尤其是刑事判决书缺乏说理性一直饱受诟病。许多判决遵循着程式化的写作模板,在对基本案情、证据材料、法律依据进行罗列后,只简单说理论证甚至未进行任何说理论证情况下,就径直做出判决;有的判决虽讲出了一些道理和理由,但不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来说理,毫无针对性。这种缺乏严谨的作法与司法的权威性、刑事惩罚公正合理性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完全不相适应。

要求判决书写明理由,乃是司法公正的最直接要求。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判决说理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在判决书中公开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对判决结果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公正司法、不偏不倚。让当事人知道自己为何输赢,才能息讼服判,才能进而发挥司法的功能,提升司法的效率。如果判决中不谈理由,即使答案正确,也难以使人相信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甚至会使人认为法官武断专横。

此份刑事判决做出了良好示范,展示了新时期法官的风采,希望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伟大判决”出现,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提高。要知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马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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