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案发前为广州市某公司经理。自2009年起,何某为感谢广州某公司主任王某在业务上的关照,先后于2009年8月28日向王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于2011年11月20日向王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于2012年4月26日向王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何某为感谢广州某公司运行部经理庞某在相关工程施工审核上的关照,于2010年1月22日向庞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综上,被告人何某共向两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审理经过】
何某的亲属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开始为其找律师。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团队马成律师团办理过大量经济案件,专业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到所咨询时,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解答让何某的亲属感到非常满意,故立即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律师为何某辩护。
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何某,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在会见中,团队律师还向何某介绍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殊规定,即“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何某的行贿金额已达到了80万,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一类地区以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而广州市属于广东省一类地区,何某的行贿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刑档,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量刑。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告诉何某,一定要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这是一个法定的减轻情节。
何某听从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建议,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何某还在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指导下,完成了多份悔罪书向办案机关提交。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团队律师到何某居住社区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何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办案全程中,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与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保持了充分而良好的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团队律师提出了何某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法定减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考虑到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由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