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蒋某原为深圳某文化公司总经理,但该公司已于2011年7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1年8月15日,蒋某在明知深圳某文化公司已被吊销的情况下,谎称由该公司筹集建设资金500万元与深圳某咨询中心合作开发建设某项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2011年9月18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间,蒋某明知上述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多次以垫付合同项目的前期运作费用为由共骗取该咨询中心人民币25万元。后丛某发现该文化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于2012年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时蒋某已七十七周岁。
【办案经过】
蒋某被抓获后,其两个儿子为了父亲四处奔波,后在舅舅王某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团队马成律师团。经电话预约到所咨询后,他们对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专业水准感到非常满意,故立即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作为父亲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律师。
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蒋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蒋某年纪较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为蒋某申请取保候审,得到了侦查机关的批准,使蒋某第一时间免受羁押之苦。
蒋某取保候审出来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为其分析,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深圳市为广东省一类地区,合同诈骗金额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另根据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经济犯罪中,能否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法官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蒋某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返还钱款。蒋某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建议,在法院审判前退出了所有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提出了蒋某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已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蒋某犯罪情节较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意见,认定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考虑其年满七十五周岁,已退还账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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