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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抓辩护要点,马成律师团介入冷某挪用资金案获轻判

马成律师     2015-12-14 阅读:305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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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冷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并负责销售业务的便利,代某公司收取客户货款、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借贷合计人民币...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冷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并负责销售业务的便利,代某公司收取客户货款、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借贷合计人民币130万元后,将货款用于去澳门赌博,至今未将货款归还某公司。

【办案经过】

冷某被抓获后,其亲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深圳知名经济犯罪辩护团队马成律师团。在咨询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向冷某亲属介绍,由于本案中冷某无法归还涉案款项,侦查机关可能会据此推断冷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在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要重于挪用资金罪。本案应以此为辩护重点,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冷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使法官将本案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听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专业分析,冷某的亲属觉得团队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故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作为冷某的辩护人。

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冷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通过多次会见及案情讨论,团队律师制定了缜密的辩护计划,并根据计划的安排逐步落实。经过前期扎实的准备,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本案中,冷某虽因赌博失利无力归还款项,但根据辩护人提交的冷某经手的账本等证据可以证实,冷某并未有任何平账的行为,该证据充分证实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应定性为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二、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审判前已归还部分款项,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挪用公款8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量刑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本案中冷某挪用款项金额仅为130万元,刚刚超出该刑档金额标准,情节轻微,建议在四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冷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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