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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骁律师解读版:电梯“吃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本文由网易新闻推送)

韩骁律师     2015-08-05 阅读:1274

韩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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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湖北荆州安良百货商场发生了一起电梯安全事故,一名约30岁的女子抱着孩子踏上扶梯最后一块踏板时,踏板松动,女子被卷入扶梯,救出时该女子已不幸身...



7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湖北荆州安良百货商场发生了一起电梯安全事故,一名约30岁的女子抱着孩子踏上扶梯最后一块踏板时,踏板松动,女子被卷入扶梯,救出时该女子已不幸身亡,所幸孩子被托出未受伤。

谁是电梯“吃人”事故第一责任人?

商场或物业实际管理方应为第一责任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商场对顾客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商场未能采取及时停止电梯运行、检修、设置栅栏、警示信息等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顾客遭受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可能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严格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结果、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要求损害赔偿,商场可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免责。

有的商场与产权方仅是租赁关系,只负责销售等事宜,相关管理事务统一由物业公司管理负责,一旦发生事故,物业实际管理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电梯生产者、维保方责任?

电梯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建筑设施,其安全性能关系公众安全甚巨,由于电梯生产专业性很强,一般使用人对电梯何时发生、为何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很难有准确判断,故“预防”发生电梯“吃人”之类事故在于生产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所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属于严格责任,不要求生产者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产品缺陷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严格责任不等于绝对责任,第41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即使受害人能够证明三要件成立,生产者也可通过证明以上三项免责事由中的任何一个来免除责任。《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维修保养对于电梯至关重要,如果管理方未与维保方签订保养合同,忽视定期检查工作,造成此次事故,管理方承担责任;如果维保方未尽责进行维保工作,如未安装固定螺丝等,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管理方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维保方进行追偿。

3、受害人如存在过错,对法律责任有何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假如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仅属一般过失时不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4、监督管理部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产品监管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部门负有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职责,《产品质量法》第68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5、受害人如何索赔?

首先应指出,无论电梯生产者、维保方、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均不影响受害人家属向商场或实际管理人要求损害赔偿。

与受害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受害人家属可先与商场或实际管理人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立案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侵权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明等文件,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抚养费等。

6、何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第3条规定,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属于一般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披露的案情分析,该案涉嫌安全生产事故。

7、国外法律相关规定?

国外对于电梯伤人事故的处理主要基于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规定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侵权义务。德国侵权法上“基于侵权行为法旨在防范危险的原则,发生所谓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而有从事一定作为的义务”。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商所承担的安全义务,要求“产品或服务在其正常的使用情况下或在专业人员可以合理预见的其他情况下具有人们所合理期待的安全,并且不会危及人们健康。”违反这种安全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以上规定均属于严格责任,不需证明责任人主观过错,都可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法官提起诉讼,可节约受害人诉讼成本,利于受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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