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韩骁律师解读版:“迷笛学生涉毒事件”法律分析

韩骁律师     2015-11-27 阅读:267

韩骁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501211351

专业为先,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利益!

导读 11月25日,有网友爆料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迷笛学校被警察突袭尿检,不少学生被警方带走。对此,韩骁律师解读说,涉事学生将会被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



11月25日,有网友爆料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迷笛学校被警察突袭尿检,不少学生被警方带走。对此,韩骁律师解读说,涉事学生将会被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由此可见,对于吸毒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念于本案中吸毒人员身份均为初犯,且改错态度诚恳,又是学生身份,因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由于涉案学生均已成年,因此学校在本次事件中不需承担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但此次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也暴露出学校禁毒教育的落后,存在对禁毒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教育滞后,教育方法单一等问题。学校在加大禁毒教育力度的同时,还应与家庭、社会建立有效的联系,将禁毒教育延伸到社会和家庭,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全方位的青少年禁毒教育体系。

学校不存在主动提供吸毒场所等情况,就无需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校长作为学校负责人,个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韩骁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501211351

专业为先,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利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