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热点微评】莫让减刑、假释制度沦为逃避刑罚工具

马成律师     2015-08-18 阅读:265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24316788

深圳知名,刑辩大成。 专业服务,马到功成。

导读 新闻摘要:新华网北京7月29日消息,记者当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正在修改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严抓、严管、严控“减假暂”。最高法审监庭审...



新闻摘要: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消息,记者当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正在修改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严抓、严管、严控“减假暂”。

最高法审监庭审判长罗智勇在最高法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减假暂”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映强烈。最高法正在对于“减假暂”工作相关的实体司法解释进行修改,预计年内就将出台。

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最高法已对“减假暂”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对全国范围内的“减假暂”案件进行抽查,并规定对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假暂”进行备案审查。如发现办理“减假暂”出现错误并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并对外公布。

最高法同时通报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5个典型案例,包括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罪犯鲁龙不予减刑案、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案、罪犯王晓梦不予假释案和罪犯黄谨依法收监案。

律师点评:

近年来,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减刑、假释案件频发,如2014年初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凭借各种形式的“假立功”,获得多次大幅减刑,从一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到实际服刑不满6年即刑满释放。此类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最高法院此次提出要通过修改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让办理减刑的操作程序更加规范,是对此前系列案件的有力回应。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是对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以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改造,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假释是对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已经服刑达到法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予以释放,使其提前回归社会的;而暂予监外执行,则是对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暂时不予以收监。

然而,当前刑法规定中,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是十分完善,以至于出现了犯罪分子与公务人员串通,利用上述制度逃避刑罚,譬如:一般的立功表现,一年内无法连续获得两次减刑,而重大立功表现,可随时呈报减刑材料,并不受刑期和间隔期的限制,可能导致部分犯罪分子较劲脑子采取非法途径获取线索谋取立功;对于减刑假释的案件,虽然程序上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对于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些主观性较强的情节如何进行认定,并无相关的量化标准和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权钱交易。

减刑、假释等制度对促进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改造有激励作用,不宜全面否定,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关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因此应认真、严肃地予以解决。近日,驻马店中院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庭审全程网上直播,就是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规范的有益探索。期待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更为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定,使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更为规范,发挥其应有的激励犯罪分子努力改造的作用,而非沦为部分犯罪分子利用逃避刑罚的工具。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24316788

深圳知名,刑辩大成。 专业服务,马到功成。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