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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团介入薛某容留、介绍卖淫案改判缓

马成律师     2015-09-25 阅读:229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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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窦某在其名下的别墅内容留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喻某、薛某亦在窦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因三人组织的均是“美貌与智慧并重的优秀女性”,且多数是著名...



【案情简介】

窦某在其名下的别墅内容留并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喻某、薛某亦在窦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因三人组织的均是“美貌与智慧并重的优秀女性”,且多数是著名企业高管,“接客”只是副业,故嫖娼单价奇高,该别墅已是深圳市嫖客界默认的高档场所,在窦某的经营下,生意可谓蒸蒸日上。但树大招风,窦某的好生意引起了公安机关的警觉,但因三人密切合作,卖淫女性们反侦查能力也比较强,警方一直未查获相应证据。为尽快告破此案,警方派出两位民警冒充高富帅男子以“找美女”为名,诱惑窦某等人实施犯罪,进而拔除了整个犯罪窝点。记账本记录共容留十五名卖淫女卖淫50余次,累计收取嫖资人民币26万余元,从中抽取人民币15万余元。检察院以窦某、喻某、薛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六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

薛某的妻子在得知自己丈夫被拘留后,通过网络搜索著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找到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值班律师为其预约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成律师当面咨询,会谈中马律师详细阐述了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及辩护要点,薛太太非常信任马律师,当场决定委托马律师作其丈夫的辩护律师。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薛某,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判阶段数次组织团队刑事律师开会研究案卷材料,讨论辩护思路。庭审中,马律师作为薛某的辩护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起诉书指控及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知,本案容留卖淫的场所系由窦某提供,并指出薛某在窦某处从事拉客招嫖活动。可见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系窦某,薛某并未容留小姐卖淫,其只有介绍卖淫的行为。

二、围绕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中记有小姐卖淫次数的记帐本笔迹是否本人书写、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侦查机关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且记账本记录的是总次数,据薛某及喻某的供述可知,薛某介绍卖淫的次数仅5-7次,获利甚少,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量刑。

三、诱惑侦查不能滥用且只是作为一种侦破案件的手段存在,其所发生的一切都是处在侦查机关的监视之下,基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才经常使用。介绍卖淫的危害程度根本无法与毒品犯罪相提并论,辩护人认为除了毒品因其特殊性以外其他特情引诱下的一般犯罪是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的。本案中两名特情本身没有嫖娼的意图,其更不可能和小姐之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故应当将这两次特情引诱犯罪排除在介绍卖淫的次数之外。

四、薛某无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其当庭认罪,积极悔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累犯有着明显区别。此外薛某家有年幼女儿,妻子没有工作,仅靠薛某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本着刑法的“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对薛某应当从轻判处,同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并采纳了马成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马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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