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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长提供账户洗钱,马律师罪轻辩护改判缓刑

马成律师     2015-09-29 阅读:280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24316788

深圳知名,刑辩大成。 专业服务,马到功成。

导读 【案情简介】2011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丽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实际发生业务往来。2011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丽在中国...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丽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实际发生业务往来。2011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丽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办理了银行卡,后于2011年9月12日左右将该银行卡交给其哥哥王某英使用。

王某英担任龙岗区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通过被告人王某丽注册的账户收取受贿款共计110万元。被告人王某丽在上述110万元人民币到账后告知王某英,再按照王某英的指令,部分转账给其他公司,部分提现给王某英。2013年6月16日,王某英因被人检举受贿被捕。6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丽因涉嫌洗钱罪被捕,后于7月2日取保候审。2014年5月28日,一审判决王某丽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经过】

因为侦查阶段即被取保候审,王某丽对自己的判决一直持乐观态度,因此在一审阶段未聘请律师,也并未认罪,直至收到一审判决其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多番打听找到了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马律师在看完判决后,对案情进行了专业的分析:一审控方证据链比较扎实,既有王某英的指认,又有手机短信,还有互相印证匹配的转账记录,无罪辩护空间较小,如果不认罪悔罪很难判处缓刑,但总体而言,王某英并没有谋取利益,仅因顾念亲情才予以帮助,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若当事人愿意认罪,应该能争取缓刑。通过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最终王某丽决定委托马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并相信马律师的专业判断,同意作罪轻辩护。

马成律师认真阅卷后,向合议庭提交了辩护意见,简要如下:

1、王某丽归案后虽然对自己行为进行了辩解,但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悔过,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王某丽系初犯、偶犯,此前并不知帮助转账会涉嫌洗钱犯罪;3、王某丽接受兄长的指令,囿于兄妹亲情而非牟利的目的实施犯罪行为,与普遍带有牟利性质的洗钱行为有明显区别,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家中老人依靠兄妹俩抚养,若双双入狱,将使家庭遭受毁灭性打击,从兼顾判决的社会效应角度出发,也应从轻发落。综上,请求对王某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直接书面审理了本案,采纳了马律师罪轻辩护意见,对王某丽的量刑部分直接进行了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王某丽为自己选择信任马律师的专业判断感到庆幸,对马律师取得的辩护成果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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