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热点微评】十年十四次怀孕获监外执行,可能吗?

马成律师     2015-10-19 阅读:725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24316788

深圳知名,刑辩大成。 专业服务,马到功成。

导读 新闻摘要:新疆网8月12日消息,女子曾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为逃避坐牢,在判刑后的近10年里,14次怀孕逃避收监。直到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再次向乌市中级...



新闻摘要:

新疆网8月12日消息,女子曾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为逃避坐牢,在判刑后的近10年里,14次怀孕逃避收监。直到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司法局再次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对曾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今年39岁的曾某才被正式收监。

8月11日,乌市司法局局长张自敏介绍,今年以来,除曾某外,市司法局已对两起应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建议收监执行。

2005年10月17日,曾某因贪污罪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时,曾某因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当曾某要被收监送去看守所时,她称怀孕了,等对其不予收监后,她再去堕胎。曾某身体休养好后,将被执行收监时,她又怀孕了。如此反复,从2006年至今近十年,曾某先后14次称怀孕,1次为假怀孕外,其余13次均为真怀孕。几个月前,沙区司法局再次向法院提交对曾某执行收监的建议,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收监的决定。随后,沙区司法局与仓房沟派出所一同将曾某押送至看守所并办理了相关的入所手续,曾某被正式收监。

律师点评: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此事件的发生,必将引发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刑罚制度是否存在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该起事件的发生,绝不是因为制度性的漏洞造成的,很有可能涉及贪污腐败问题,分析如下:

一、该起事件发生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法律上不存在可能性。在修订之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即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条文的修订,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即便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由于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刑罚,不利于孕期或哺乳期婴儿的健康成长。对其予以监外执行,即能保障婴儿的健康,也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但需注意的是,该事件发生在2005年,此时适用的仍为旧刑事诉讼法,试问怎么可能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予以监外执行?

二、法律对于监外情形的适用,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可以”与“应当”均为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用语,分别表示法律程序适用的或然性和必然性,然而,无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旧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适用监外执行程序的规定,均是“可以”,即有权机关即可以对该女子适用监外执行程序,也可以不予适用。但蹊跷的是,十年内居然对该女子连续适用十四次而决定机关居然视若罔闻,这在司法实践中的确令人大跌眼镜,究竟是谁为其大开绿灯。

三、监外执行制度有严格相关的规定,不可能存在假怀孕能够适用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第九条规定,“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在如此严格的制度规定之下,该罪犯居然能够存在通过假怀孕骗取监外执行,实在不得不令人怀疑。

极端案例的产生,是发现法律漏洞,促进法律不断完善的绝佳机会。因此,往往当新的极端案例出现时,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众的第一反应通常是,我们的法律又存在哪些问题,需如何进行完善。当然,法律制度本身或许没有公众想象的那么漏洞百出,许多情况下可能不是法律出现了问题,而是法律的执行者出现了问题。希望该起事件曝光之后,相关的责任人能够得到严惩,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司法的公信力。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24316788

深圳知名,刑辩大成。 专业服务,马到功成。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