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丁某某与他人共谋搭建网贷平台,丁某某虚假出资注册成立广东某某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由他人以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搭建“某某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以支付利息为诱饵,向李某某等39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46万元。前期项目利好,陆续归还储户本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367余万元。之后平台对外宣称项目出现问题,因迟迟无法还款,投资人集体到公安机关报案。
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同意出售其投资的数套房产,用于还款。同日,丁某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丁某某的家人惊闻噩耗后,通过网络搜索找到马成律师团,经过与马律师深入沟通与交流,高度认可其专业水平,遂决定委托其作为丁某某的辩护律师。丁某某的家人并不清楚丁某某具体的业务行为,故接受委托当天下午马律师赴看守所会见了丁某某,希望能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丁某某搭建的虽自称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所筹集之资金是用于其自身经营投资,再将投资所得用于偿还本息。2014年1月,其听朋友的建议,投资了东莞的数套房产,希望通过高价转售谋取高额利润。然而在投资过程中因涉嫌违约行为,房产被保全查封,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导致借款无法归还继而案发。马律师依据丁某某陈述的事实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公安机关认为,丁某某搭建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实则用于自身经营,而且使用借款购置房产,是典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最后仍以涉嫌集资诈骗罪为由将案件移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按照法律规定,若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到检察院阅卷后,马律师组织团队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与研讨。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来看,丁某某购置了数套房产的行为是影响其
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与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后,终于找到了当初建议丁某某进行房产投资的朋友钟某,并让其和房屋中介出具了证人证言,证明丁某某购置房产主要是用于炒房投资,而非个人占有使用。在此基础之上,意见书进一步论证了虽然假设平台具有一定的欺诈性,但其只是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手段和形式,不能因其存在欺诈性就认定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丁某某除有自首情节以外,还积极悔罪,配合赔偿退赃工作,可从轻、减轻处罚。
通过不断沟通与交流,检察机关认可了马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的观点,最终在起诉时将罪名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考虑到丁某某的自首和悔罪情节,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的胜利,目前案件还在安排开庭当中。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