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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团队代理非法出售发票案,认定未遂获轻判

马成律师     2015-11-02 阅读:176

马成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24316788

深圳知名,刑辩大成。 专业服务,马到功成。

导读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间,林某某暂住深圳市某花园出租屋内,其从他人手中购买空白发票,欲对外非法出售发票。2015年2月20日,罗湖区某派出所民警依据线报将林某某抓获。...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间,林某某暂住深圳市某花园出租屋内,其从他人手中购买空白发票,欲对外非法出售发票。2015年2月20日,罗湖区某派出所民警依据线报将林某某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0份,经鉴定均系伪造的发票。

【办案经过】

林某某的家属并不在深圳,其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马上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马成律师辩护团队。通过简单的电话咨询,林某某家属初步确定委托意向后,来深进行进一步的咨询。

团队律师接待后,对林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的案情作出了初步判断: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有“伪造或出售”情形的,需要100份的以上才属“数量较大”,但若存在“伪造并出售”情形的,仅需60份以上即能认定“数量较大”,而一旦认定数额较大,将有可能面临处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查扣发票数量介于60到100份之间,对林某某行为的界定将是重点,可以作未遂罪轻辩护。在听取了团队律师的专业分析后,林某某家属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队为林某某提供法律服务。

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团队律师在马成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会见与阅卷,经过多番研讨,最终向司法机关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根据林某某的供述其未有伪造发票的行为,而现场也没有任何伪造工具可以证明林某某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因此认定林某某未有伪造行为为宜。在未有伪造行为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仅查获了80份空白发票,未达数量较大的标准,应在三年以下衡量基准刑;

2、除了现场缴获的发票外,没有任何证据能佐证林某某过去销售假发票的数量和对象,应将存疑利益归于林某某,仅以现场扣押之发票认定其涉案数量,而现场扣押又均为未出售之空白假发票,还应作犯罪未遂处理;

3、林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自愿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某某减轻或免除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仅认定林某某存在出售行为,且有未遂情节,对被告人林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判决出具的四天后,林某某刑满获释,其本人及家属对马成律师团队的辩护成果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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