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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党”违法性认识错误刍议

马成律师     2015-11-18 阅读:1034

马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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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闻回顾:10月16号凌晨,由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指挥,深圳海关在大连、武汉等地海关的配合下,开展了代号为“正义14”的查缉奢侈品走私集中行动,摧毁了一个以犯罪嫌疑人甘...



新闻回顾:

10月16号凌晨,由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指挥,深圳海关在大连、武汉等地海关的配合下,开展了代号为“正义14”的查缉奢侈品走私集中行动,摧毁了一个以犯罪嫌疑人甘某为首的涉嫌奢侈品走私网络,仅在深圳就有3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查获一批爱马仕等品牌涉嫌走私的货物。经海关初步查证,这个走私网络涉案金额达3.6亿元人民币。

该团伙主要是针对爱马仕等一线的奢侈品牌,以其为主要目标,通过旅检渠道进行走私,然后,从国外雇佣了很多国际买手,到国际的奢侈品店,购买之后,将其运输到香港。货物到了香港后,甘某团伙再组织人员前往接货,然后通过不法人员,采取少量多次夹带入境的方式,从深圳等地口岸走私入境。目前,深圳海关缉私部门仍在对该案深挖扩线之中。(来源:央视新闻)

律师点评:

随着互联网商业平台的发展,近年来不少年轻人,尤其是经常出国或留学在外的“代购党”或多或少会在网络上帮人代购或出售一些海外名牌奢侈品。而一些走私团伙也嗅到了“商机”,通过网络搜索,微博朋友圈关注等方式找到了“代购党”,以套交情或预先付款等方式获取信任后,让其帮忙用少量多次的形式购入产品带回国内,或是邮寄到香港等免税地再雇佣当地水客予以带回。不少“代购党”或出于赚取外快的贪念,或出于刷奢侈品消费记录的虚荣心,便接受了这种合作方式,在不知不觉中沦为走私工具。

藉此案件,笔者也走访了身边认识的或结识的“代购党”。通过多轮的走访,笔者发现“代购党”普遍对刑事法律的认知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误解,可大致分类如下:

误解一:只要少量自带是不需要纳税的

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旅客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自用尚如此,更遑论“代购党”带货过境后是直接销售产品。

因此,虽然生活中普遍存在过境时直接将少量贵重物品作为自带物品未予申报的情况,海关可能因为检查成本等问题未予追究,但若据此认为立法对此没有规制可能还是过于天真了。

误解二:只要原价买卖或谋利较少就不构成走私犯罪

诸如爱马仕等奢侈品专卖店都有相应的会员制度,只有通过不断购买积分才能获得VIP资格进而获得优先购买限量款产品的资格。走私团伙往往利用一部分人追逐潮流的虚荣心理,来寻求不需要好处费或要求好处费较少的“代购党”。而这一部分原价或少量加价转卖的“代购党们”往往也以为自己并未从中谋利或谋利甚少便不会构成犯罪。

实际上,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和关税收入,其并没有以实际谋利为构成要件。因此,即便“代购党”们只是原价买卖,没有从中获利,但只要入境时没有申报关税,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走私犯罪。而根据司法解释,逃税达五万以上便足以入罪,而对于动辄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的奢侈品而言,多跑几趟,基本上就足以定罪处罚。

误解三:“不知者不罪”

俗话说“不知者不罪”,不少“代购党”认为自己是在不了解法规的情况下逃避了关税,没有所谓的“犯罪故意”,不会构成犯罪,从而掉以轻心。然而在刑法学的角度来说,这只是一种违法性认识的错误,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是没有任何抗辩效力的。更何况,从实践来看,“代购党”们是常年出入境,在办理签证时或是出入境时都能看到相应的关税申报告示,往往会被司法机关推定为“应当对关税申报制度知情”。在此情况,不知情充其量只能作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对定罪丝毫没有影响。

误解四:只要及时补缴关税就不会构成犯罪。

有部分“代购党”其实还是钻研过法律,但不知为何却得出了只要补缴关税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确实,如果只是偶尔忘记缴税,而且数额不大的话,最多也就是补缴关税或接受海关的行政处罚。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若是应缴税额较大(五万以上)或是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达到了入罪标准,便补缴了关税,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积极补缴关税,在普通的走私犯罪中是一个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也是不能忽视的。

误解五:少量多次带货,没有证据难以定罪。

有不少“代购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少量多次,蚂蚁搬家就不会出事。然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因此,只要侦查机关找到了相关的账本、单据,都会将过往逃税均列入涉案数额。而实践中,为了方便对账,走私团伙往往都会保留相应的单据或转账交易记录。警方只需要通过转账记录、账本、聊天记录、网店销售记录等证据顺藤摸瓜,很快就会将作为买手的“代购党”也一网打尽,因此掉以轻心,往往马失前蹄,悔之莫及。

总结

从“空姐代购案”开始,司法机关对于海外代购走私的惩处可以说呈现出趋于严厉的态势,若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导致涉嫌走私犯罪进而断送大好前程,实乃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总之,走私有风险,代购需谨慎,普法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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