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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挪用同一账户内公款的数额认定

马成律师     2015-03-18 阅读:182

马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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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   江某某系某市国有能源企业副经理。在其担任副经理期间,伙同会计邹某某采取多种手段虚套冒领国家天然气专项资金,并将套取后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以邹某某的...



【案情简介】

   江某某系某市国有能源企业副经理。在其担任副经理期间,伙同会计邹某某采取多种手段虚套冒领国家天然气专项资金,并将套取后的专项资金存放于以邹某某的个人账户上。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两人先后六次挪用上述账外资金260余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最后一次挪用66.8万元,也是单次挪用数额最高的一次,共获理财利息11000余元,二人将所得利息予以私分。

【意见分歧】

本案中,对其挪用公款的数额是认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虽然江某某和邹某某每次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都会返本派息,但每次挪用行为均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都独立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为既遂,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连续犯,应比照多次盗窃、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做法,对每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以此作为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这样,江某某和邹某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就应该是六次挪用“公款私户”账户内资金共计260余万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公款包括“公款私户”内的公款,就江某某和邹某某六次挪用公款行为而言,处于不同时间段,且每次挪用购买理财产品到期后均返本派息,江某某和邹某某均在理财产品返本派息后再次购买,属于反复挪用。尽管六次被挪用的公款共涉及六笔,但都是能源企业“公款私户”内同一账户内的公款,且公款为种类物,因此,其挪用行为对其单位而言,属于间断性地侵犯单位一定数额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同时侵犯了六笔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故在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上,应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即66.8万元作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其多次挪用公款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反复挪用单位同一公款,是指行为人先后多次挪用同一公款,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情形。对于反复挪用同一公款,是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作为犯罪数额,而将反复挪用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还是累计每次挪用公款的总数额作为犯罪数额,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拟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一探讨。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为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此,挪用公款数额应为公款实际被占有、使用、收益的数额。行为人反复挪用同笔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或者反复挪用同一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每次超过三个月后均归还的,尽管每次挪用行为均是已经既遂的独立的犯罪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不是同时挪用几笔公款,而是连续或者间断地挪用同一公款中不同或者相同数额的公款,加之公款属于种类物,因此,实际上被行为人占用的公款数额,或者说侵害公款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数额,仅仅是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如果反复挪用的公款数额相同,则为单次挪用的公款数额,而不是累计计算的总数额。否则,就可能出现不符合常理现象,甚至造成罪刑不均衡。如某单位有一笔公款10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反复挪用100万元用于炒股,每次使用后很快归还,显然,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其单位来说,侵害的是100万元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是500万元。再如某单位有一笔公款50万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两年内先后三次反复挪用50万元用于经商,每次使用后很快归还,或者仅一次挪用50万元用于经商,也于两年内归还,显然,难以评价两种情况下何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孰轻孰重,但如果对前种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就会导致不合理。

当然,如果反复挪用涉及不同笔公款的,则侵害了不同笔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此时,应累计不同笔公款实际被占用的数额,即累计每笔公款被单次最高挪用公款数额或者单次挪用公款数额(挪用数额相同的情况)。而且,上述反复挪用公款,是指反复挪用公款用于某一种活动的情况。对于反复挪用公款用于不同种活动的,由于用于不同种活动在构成挪用公款罪上的要件不同,故不宜直接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或者单次挪用的公款数额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而应以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即处刑最重的某次挪用公款行为作为入罪的行为类型,以其数额作为定罪数额。此外,对于反复挪用公款,如果使用公款用于一般活动,每次使用后在三个月内即归还,即使数额较大的,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中,江某某和邹某某挪用能源企业的公款涉及六笔,均是从“公款私户”账户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活动,属于反复挪用同一公款,实际侵害了该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鉴于二人的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即66.8万元,而且造成损失也限于该笔款项内,因此,应以单次最高挪用的公款数额即66.8万元为挪用公款数额,而不应对多次挪用同一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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