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
范某于2011年5月27日与佛山市澳卡斯电子电器有限公(以下简称澳卡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11年8月8日范某正式入职澳卡斯公司,担任澳卡斯公司总经理。2014年5月27日,澳卡斯公司通知范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仲裁前置程序,诉至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范某违反忠诚义务,存在众多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在员工中产生了恶劣影响。公司依照法律及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劳动者辩称:澳卡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二、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正当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的两个相对方均应相互尊重、互守诚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尽保护义务,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尽忠诚义务,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和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均是劳动合同两大当然的附随义务。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延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应恪守信用,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范某作为澳卡斯公司的总经理,属于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擅自在外设立与澳卡斯公司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违背了应当对澳卡斯公司承担的忠诚义务;且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规定;澳卡斯公司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属正当合法。
三、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获支持
本案中,法院对高级管理人员在劳动法领域和公司法领域的职责衔接作出了很好的论述阐释。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是劳动合同的当然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延伸,双方均应善意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总经理,私自在外设立与用人单位具有相同相似经营范围的企业,并通过交易谋取利益损害用人单位经济利益,不但违反上述忠诚义务,也违反了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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