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借钱的情况,但是如果借出钱后,对方不还怎么办?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简介:借款后催要未果
王某通过案外人孙某、李某担保于2017年2月22日拟向杜某借款19000元并向杜某出具借据1份,该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杜某现金壹万玖仟元整(19000)借款人王某担保人孙某、李某,2017.2.22如到期不还款或不支付利息每天每万违约金自愿付5000元整(伍仟元整)王艳喜、孙某、李某”。杜某于2017年2月22日通过其弟弟杜云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75向王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5转款15200元。杜某主张在其出借款项时已扣除两个月的利息和手续费3800元。后杜某向王某催要未果。
法官判决:按约定还款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某借款15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5200元,自2017年8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杜某主张在其出借款项时已扣除两个月的利息和手续费3800元,所以认定王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杜某借款本金实为15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王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杜某借款本金为15200元,杜某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5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即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王某向杜某借款15200元,王某向杜某处借款时出具借据但在该借据上并未载明双方约定利率,又无证据,所以应视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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