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988年12月20日联合国制订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明确将非法持有(占有)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要求各缔约国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次年我国加入该《公约》。但是,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关系,仍然是一个问题。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喻某驾驶一辆现代索8轿车到长途汽车站接货,到车站后,被告人张某某告诉喻某接货方式和联系人并指使喻某下车接货,喻某接到货物后,在现场附近看见喻某被抓获后逃跑。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冰毒(甲基苯丙胺)2袋403.07克(包括袋子),K粉(氯胺酮)2袋2.46克(包括袋子)。经鉴定后两袋冰毒(甲基苯丙胺)净重381.31克,2袋K粉(氯胺酮)净重1.33克。经鉴定,送检的物证袋(1)中白色晶状物及物证袋(2)中白色晶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物证袋(3)中两种粉末状物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012年冬天的一天22时许,杨某在宾馆门口给被告人张某某500元钱让其购买冰毒,被告人张某某从一个叫“郭刚得”的人手中以450元的价格购买0.8克冰毒,在宾馆201房间把0.8克冰毒交给杨某,被告人张某某、杨某、贾某三人在宾馆内共同吸食该冰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物流寄递的物品是毒品而予以接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受吸毒者委托,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与委托购买人共同吸食所购买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
律师说法:要正确处理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因此,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均不构成上述两罪。但是二者在主观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营利,即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明确,具有模糊性或者说不可查证性,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持有毒品的行为状态,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其进行贩卖毒品的前提或是后续状态。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持有毒品行为状态,是独立存在的,不是贩卖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前提或后续状态,所持有的毒品与贩卖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也没有可以证明的关系。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是该宗毒品的购买者,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予以接收,其未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故不应以运输毒品罪而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受吸毒者委托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共同吸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有从中加价获利或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非法持有的行为,所代购的毒品数量4克虽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但因其有其它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其犯罪数量应当累计计算,故其代购毒品的行为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更多毒品犯罪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