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于199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联系孙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先后2次指使李想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广东省惠东县,从孙某某处分别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000克氯胺酮(俗称“K粉”)后运回湖南省益阳市,由李某某贩卖。同年5月22日,李某某电话联系孙某某后,于次日与李想才携带购毒款到达惠东县。经孙某某介绍,李某某向他人购得氯胺酮3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000克。24日5时许,李某某与李想才携带毒品乘车回到益阳市,李某某将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楼上203室。6时30分许,李某某携带毒品到益阳市龙洲路一餐馆与他人见面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 1580.4克。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203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960.8克、氯胺酮2030.2克。综上,李某某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66.7克、氯胺酮共计4610.6克。
法院判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某某提供全部购毒款,联系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购买毒品,亲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想才到广东省惠东县接取毒品,并负责保管、销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说法:什么是毒品犯罪的累犯?对于累犯应该如何处罚?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累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其二,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其三,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此外,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也体现了对累犯的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定义,毒品犯罪不属于特别累犯所要求的的特定犯罪,除非其同时还参与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否则只可能成立一般累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后又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抓,且毒品数量巨大,又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李某某死刑。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