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以已故老人名义签订合同
李老先生生前支付房款购买了门头沟区一处楼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1995年7月7日去世后,其二儿子,即李先生的弟弟李某与买家童某于2003年达成合意,将李老先生该处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童某。后李某以李老先生的名义与童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下方加盖李老先生的人名章,并持该章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童某名下。目前交易已经完成,童某已将房屋另售他人。李先生认为,弟弟李某冒用已故父亲名义与童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味着该房屋出售的时候父亲已去世,遂将买家童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合同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李老先生已经去世,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李老先生与童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故驳回李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已故老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以李老先生名义签订,但合同签订时李老先生已经死亡,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李先生关于诉争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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