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涉及两家航空公司的联程运输中,因前一航班延误而导致乘客未能在中转点赶上衔接航班,而机票背面条款约定承运人对衔接航班免责、并且是注明“不得签转”的折扣机票,旅客的利益如何保护?请看本文王女士的案例。
案例回顾:购打折机票不得签转前一航班延误下一航班遇难题
今年一月,上海的王女士欲携带其两个孩子去卡拉奇探亲,路线为上海到香港,在香港转机后去往卡拉奇。王女士购买了东方航空公司提供的前往香港的机票,并提前多日购买了国泰航空公司前往卡拉奇的打折机票。未曾想,因天气问题,前往香港的航班延误。但在明知不能赶上下一班从香港飞往卡拉奇的航班的情况下,东方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仍让王女士安心登机,并告知会帮其处理后续问题。到达香港后,东方航空公司却一改说法,要求王女士在自费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和自费留在香港三天等待国泰航空公司的下一航班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后王女士将东方航空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东方航空附有告知义务“不得签转”仅限旅客自身原因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东方航空公司承运的上海至香港的航段系天气原因造成延误,原告及其家属相信东方航空公司会协助解决后续衔接航班而乘坐了前段航程到达香港,此时将原告及其家人签转给其他航空公司才是合理的措施。然而,东方航空公司拒绝签转,这明显不符合承运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旅客损失的要求。因此东方航空公司没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不能免责,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而对于王女士购买的是“不得签转”的打折机票,法院认为:打折机票上的“不得退票,不得签转”只是限制旅客因自身原因而退票和签转。本案中,因为东方航空公司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航班延误,因此王女士的机票仍应正常进行改签。本案涉及两家航空公司的国际联程运输,如由东方航空公司出面签转有难度,东方航空公司应明确告知原告无法为其解决当日衔接航班签转问题并通知国泰航空公司对后一程机票作退票处理。
律师说法:“不得签转”不适用于不可抗力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航空公司对于打折机票采取“不得退票,不得签转”限制已经非常普遍,在消费者眼里不啻为“霸王条款”。但这项条款不能一概认为航空公司可以免去退票和签转义务。上述案例中,法院对这一条款的解释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即如果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导致错过航班,那么航空公司可以拒绝退票和签转;如果由于非旅客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和取消,航空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当然有义务接受退票和签转。因此提醒大家,如购买打折机票遇到上述情况,可选择退票,即解除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按已付款全额返还;或选择签转,即要求承运人继续履行运输合同,按照实际情况改签下一航班或签转给其他航空公司履行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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