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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受托代管公家的钱,为啥挪用后处理不一样

马子伟律师     2017-09-27 阅读:178

马子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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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但也管理、经营公款的情况大量存在然而,对这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出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



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但也管理、经营公款的情况大量存在然而,对这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出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并非都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要认定挪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并不存在与《刑法》第382条第2款类似的规定(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界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无权对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即不能扩大理解为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公款的人员。

第二、“委派”与“委托”的含义不同。刑法中的“委派”一词主要出现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的表述中,与之容易产生混淆的一个词是“委托”。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委任性质不同。委派是委任派遣,具有行政任命的性质,体现了委派单位与被委派人员之间的隶属关系,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委派人员进行调换;委托是委任托付,委托单位与被委托人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两者之间一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不能随意撕毁。(2)委任的方式不同。委派的方式包括任命、指派、批准、提名等;而委托的方式是聘任、承包、租赁等。(3)委任的目的不同。委派的目的是让一定人员去非国有单位从事监督、管理国家财产的公务活动;委托的目的是委任一定人员对国有财产进行看护和运用国有财产从事经营活动。(4)委任的后果不同。受委派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受委托的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因此,当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公款的,当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达到相应立案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当行为人受委派经营、管理公款时,其实际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达到相应立案标准的,则构成挪用公款罪。 

以案说法

2010年4月,某市一大型国有企业面向社会招聘财务总监.何某应聘获得这一职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期为3年何某在任职期间多次应好友林某的请求,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先后三次私自将该国企资金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借给林某炒股。林某偿还了50万元后无力偿还。2012年5月,恰逢某市审计局对该国企进行专项审计,何某拿出个人积蓄40万元偿还,但至案发时仍有60万元未能偿还。

刑辩律师点评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均属于“挪用型犯罪”,两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本案中,林某虽然是该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但其任职并非受到国有企业委派,而是由该国有企业从社会招聘而来,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其不可能构成该罪但是,这并不是说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企业资金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了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简单地来说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构成挪用资金罪:(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林某作为该企业的财务总监,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公司财务的便利,将150万元本单位资金挪用给他人炒股,系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同时,在案发前,考虑到林某已归还9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i8日施行)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的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重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三八条第一敖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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