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专业化需要克服的几种倾向
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律师行业已经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基于业务深入和拓展的需要,其内部的分工也显得非常迫切。但是,在这种分工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倾向,是与 律师的真正专业化背道而驰的。
1.“伪专业化”倾向。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有的律师为了案源的需要,自我标榜为某某领域的专业律师。这种律师,在民商事案件面前,自称是民商事律师,刑事案件来了,又自称自己专精于刑事诉讼。嘴上挂着专业化,心里想的是如何将案件接进来。对于这样的专业化,我们戏称为“伪专业化”、“嘴上专业化”。应该来讲,现实当中,此种以“专业化律师”标榜的并不鲜见。这样的律师,既无对某个领域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也无进行深入学习的心思。案件来了,搬出法条,查几个案例,然后就觉得已经八九不离十了。我们经常见到,有些律师办了几个案件,就以“专家”自称,好似那浩瀚如烟的法律,完全是新手捏来、随意掘起。
2.“盲目专业化”倾向。律师界大腕林立,各有专长,往往令年轻律师羡慕不已。有的年轻律师,在听了某些知名律师的讲座之后,对该律师所宣称的“专业化执业”深感认同,并深觉自身亦有遵照之行的必要。因此而在一番思索之后,立意要“专业化执业”,专攻某个领域,以其能快速成为“业界明星”。这些律师资历不深,基础尚不扎实,对许多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知还处在一知半解的境地,却为了业绩提升的需要,盲目追求“专业化”,从而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面前作茧自缚。在践行执业专业化的路上,这种盲目专业化的倾向,也是需要加以规避和克服的。
3.“半专业化”倾向。半专业化的倾向,最难发觉,也最难分辨。在某些时候,入局者不自知,旁观者亦难辨析。某些律师,因为长时间执业的缘故,承办过多个某个领域的案件,也的确仔细阅读过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该类法律实务发表过一些粗浅的见解和观点。在执业过程中,自觉自己已经“专业化”,对外也通过参加律协的一些专业化平台等以“专业化律师”示人,然而其本人并没有对某领域的法律规范有系统的学习和把握,也没有对该领域的法律实务有独到的见解与观点,此种专业化,即是我们所谓的“半专业化”。
现实当中,律师因为对专业化执业这一问题没有进行过系统、深入思考,难免会在实务当中出现前述的种种倾向。这些倾向,如果不能识别并加以摒弃,是难以真正做到“执业专业化”的。
二、律师执业专业化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社会学的考察,任何领域的分工和专业化,都有相应的现实基础。在我们看来,律师执业专业化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基础。从相对比较客观的角度来看,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些条件和基础促使和促成了律师的专业化。那么,这些条件具体涵盖哪些方面,或者说我们判断律师专业化的基本要素和标准是什么,就是我们希望能够逐步予以明晰和明确的内容。在我们看来,律师执业专业化需要以下述几个方面作为前提和基础:
1.深厚的专业知识。这里的专业知识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法律专业知识,其二是所关联行业的“专业知识”。以知识产权律师为例,就法律规范而言,需要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系统、完整的学习和把握。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我们明确知识产权的性质、权能、边界、法律关系类型等不可或缺的。然而,作为知识产权律师,仅仅对该领域的法律知识有了解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结合特定行业领域的相关知识,才足以精准把握行业特征与行业趋势。这种知识的“深厚”,既需要从横向上涵盖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也需要对规范体系的纵向发展有清晰认知。在一些特定的领域,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更是需要结合行业知识,比如医疗纠纷、建筑房地产纠纷、票据纠纷、土地行政案件等都需要相应行业的知识。应该来说,没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作为前提和基础,专业化之路行之不远。
2.坚实的业绩基础。律师行业的实务性非常强,有了深厚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实践这些知识的具体案例。因此,我们不能离开业绩和业务来倡行专业化。在很多律师看来,之所以要专业化,一方面是为了承接案件的需要,一方面也是希望能够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归根结底,还是业绩的问题。专业化应当奠基于一定的业绩基础之上,这样才真正有发挥作用的空间。至于,这个业绩基础如何确定,需要结合每个律师自身的状况。对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而言,生存是最为紧要的问题。由于生计的需要,所以无法对业务有所选择,而专业化的本质,则意味着“选择业务”。我曾经坚持认为,年均业绩在300万元以下的律师,不要去奢谈专业化的问题。这个标准虽然有些武断,但也还是能够较好地揭示业绩对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意义。
3.适当的律所规模。事务所的规模,也是律师专业化应当予以考虑的一个因素。以律师事务所现状而言,两类律师事务所是有助于专业化的。其中一类是规模大所,这类律师成立的时间相对较长,积累了一定的业绩和客户资源,内部也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团队,专业化整合不仅是合作的需要,也是律所长远发展的需要。另一类就是成立之初就以专业化为追求的事务所。比如,以刑事业务类事务所,行政业务类事务所,各种以非诉业务为主的事务所,聚焦于特定领域的律师事务所等等。单就综合性的规模律师来讲,律师专业化执业,一则有利于事务所各个团队的分工合作,另一则也可以在全所的范围内形成共享和分享的机制,从而促推事务所业绩和律师水平的双提升。
4.意志、奉献与共享机制。律师执业专业化,还需要有促成律师主观意愿以及共享机制的制度条件。我们探讨律师执业专业化问题,需要律师对专业化执业有意识、有意志,并且愿意在形成专业化团队的过程中有所放弃、有所奉献。同时,也需要在事务所层面形成特定的共享机制。在当下中国,律师执业是以事务所作为组织形态来具体开展的。要从事务所的层面,倡导和形成共享机制,使得每一位立意于专业化的律师,能舒心地践行专业化,能从共享机制的层面弥补案源和业绩的不足。如果没有这样的主观意愿,没有共享机制,只会导致前文所述的“伪专业化”、“半专业化”。
三、律师执业专业化的实践路径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和基础之后,就为律师执业专业化铺平了道路,接下来需要探讨的是,可以从怎样的方式和路径来真正构建专业化团队和专业化执业的具体机制。简而言之,就是“专业化何以可能”的问题。
1.组建相对恒定的专业化团队。一般而言,各个专业化团队的形成,往往是以某个或某几个大牌律师为核心来组织和形成的。这些大牌律师因为有业绩保障,所以就具备形成专业化团队的坚实基础,足以吸引优秀的青年律师加入到团队中来。这样的团队,往往也是以实务合作来实际发挥作用的。要践行专业化执业,首先需要组建专业化的团队。团队的规模、人员的选择、学历背景、执业期限、个人兴趣等等,都是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比如,有的律师团队非常乐意吸纳有公检法背景的人员,有的律师团队非常看重成员的学历背景,有的团队看重的是律师诉讼的技能与经验等等。至于团队的规模,并非是越大越好,而应当根据实务的需要来确定。
2.专业化的学习与交流机制。这对于专业化团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里,我们重点探析两个问题:一是专业化学习的内容,二是专业化学习的机制。就专业化学习的内容而言,其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规范性文件涵盖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颁行的政策文件。其二是新出台的修正案、司法解释、新政策性文件的学习。规则处在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和行业的发展,某些规则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要通过学习,及时更新对这些规则知识的学习和把握。其三是行业知识的学习。既是专业化,理所当然要对某个行业有所了解,要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行业内主要代表企业或者代表人物的想法,该行业的未来趋势等等。其四是案例的交流与分享。案例的交流对于律师实务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通过案例交流,一方面可以明晰和把握规则在具体案例中是如何推演的,一方面也可以获得技能和经验方面的知识。就专业化学习的模式和机制而言,个人认为,可以保持相对比较灵活、宽松的方式。既可以是定期举行,也可以是临时举行;既可以是正式的学习交流,也可以是相对比较轻松随意的模式。就学习交流的频率而言,以月为单位是相对比较合理的。
3.实务案例的专业化运作。专业化运作则比较复杂一些,也难以有比较固定的模式可循。实施专业化运作,我们觉得,至少需要涵盖以下这样一些方面:首先,内部分工。哪些律师承担日常事务,哪些律师承担资料准备,哪些律师承担论证和助攻,哪些律师出庭等等,都应当有所明确。当然,这种角色定位是可以进行轮换的,轮换的目的是为了律师之间水平的提升和更好的合作。其次,组织模式。专业化团队内部还有一个组织模式问题,这主要基于团队负责人-律师-助理之间自主开展律师业务的需要。为了这种机制能够正常运转,需要考虑助理的费用承担问题。再次,案例推演。对于案例推演,我们强调严格遵循诉讼精细化的理念与操作,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予以贯彻和落实。对于非诉事项,也需要形成“脱离审查”的机制。脱离审查是指法律文书的审查与起草严格分离,并应当遵循严格的检查程式,以防范和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
4.案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案源共享和利益分配,对专业化团队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好,很难有真正的专业化团队。对于案源共享而言,需要区分事务所层面、团队、个人,对三者实施不一样的提留机制。案源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是密切关联的,两者互为表里,互有促进。就具体操作而言,可以参照以下方案:首先,可以考虑分别依照10%、5%、3%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经费公积,形成专业团队的发展基金。该笔基金主要用于团队的学习、交流,金额不需要太大。以年为单位,对于超出预定金额的部分,在团队内部进行二次分配和奖励。该笔基金由事务所统一管理,并依循特定的报销和支取规则。其次,对于非本专业的案源,及时提供给相应的专业团队来予以承接,逐步形成各个专业团队之间的分工合作。再次,对于其他所外的其他资源对接过来的案源,由各个专业团队在事务所分配机制的基础上,优先支付相关费用。最后,在事务所层面,从合伙人的权益之中,每年提取2%左右的经费用于事务所的品牌运营和各个专业团队、青年律师的扶持。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提升事务所的品牌,增加更多的公共案源;另一方面确保专业化团队的办案水准和质量。同时,也通过青年律师的培养,形成合理的律师梯队结构。(本文首发于律事通公众号,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