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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家头大的商业诚信,哪些法条来规制

马子伟律师     2019-01-30 阅读:355

马子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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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诚信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商事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诚信不足。事实上,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领域,都对商业诚信有着规范意义上的指引和强制规定。我们在...



商业诚信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商事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诚信不足。事实上,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领域,都对商业诚信有着规范意义上的指引和强制规定。我们在这里的梳理,就是希望能够各个商事主体,能够对商业诚信引起更多的重视。

 尽管诚信问题一般被认为是一个道德原则,但因为诚实信用关系到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在法律上也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有许多的规范对诚实守信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分为不同层次,有的是原则性规定,有的附带有惩罚措施,有的依法可以予以明确追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商业诚信逐步构建了一个依据诚信标准的差序结构。

 首先,将诚实信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用来指导和引领民商事活动和行为。在我国许多的法律规范中,都将诚信原则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这种规定方式,大多出现在法律规范的总则当中。比如,《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总则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这些规范当中,诚实信用都是原则性规定,都对民商事主体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在各大诉讼法当中,也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更好地引导人们的诉讼活动。

  

  其次,违反诚信原则的民商事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违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依法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存在欺诈的情形,依法是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的,从而更好地促使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能够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次,在民商事活动中,如果存在不实行为,可能遭致行政处罚。在《公司法》当中,对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财务会计报告、清算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规定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遭致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在公司注册设立的过程中,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注册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予以罚款、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在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的过程中,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该公司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罚款。这一系列的规定表明,在设立公司及公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如果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将不可避免地遭到行政处罚。

最后,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了虚假诉讼罪,从而对诉讼过程中的虚假行为实施更为严厉的打击。所谓虚假诉讼,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现实生活中,通过虚假的借贷协议、虚假的合同来实现非法目的的情形并非鲜见,借由诉讼来实现不正当、非法的商业目的的情形也时有发生。正是考虑到现实的商业活动中,这种严重违反和侵犯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类行为予以重击,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预防和吓阻该类行为的发生。

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诚实信用问题,有一个从原则到具体、从指引到规制、从一般违反到严重违反的完整体系和差序结构。正是这一逐步完善的体系和结构,使得法律法规成为了提升市场诚信的最重要手段,从而日渐臻进人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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