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就是改变公款的用途,公款私用,侵害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为。通常来说,挪用时间越短,危害性就越小。那么是不是只要挪用公款时间短,就不会构成犯罪了呢?
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可见,即使挪用公款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天,但如果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挪用达到的一定数额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同样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以案说法
小张在某机关财务部门工作,是个正宗的“球迷”,对各支“豪门”球队了如指掌。正值欧洲杯开赛,小张无意间浏览到一个赌球网站,仗着自己的“专业知识”想赌两把碰碰运气,结果没几天时间就把自己一个月的工资输得血本无归。赌红了眼的小张急于回本又缺乏资金继续下注,于是想到了自己经手的单位现金六万多元还没有入账,临时“借用”一下神不知鬼不觉,回了本就收手。小张的妻子发现丈夫这段时间整天魂不守舍,再三追问下小张讲了实情。妻子得知后大惊失色,说挪用公款是要丢工作的事,于是立刻取了家庭存款让小张填漏子。小张在公款挪出5日内如数归还给单位。
刑辩律师点评
将公款挪出进行非法活动,使公款处于巨大的危险当中.因此刑法对此种情形未规定“超过1个月不还”的时间限制条件.、与这种情况类似的还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情形。
本案中小张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在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尽管他仅仅挪用公款5天并且事后归还,但已经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使公款暂时
脱离单位的控制,即可能构成犯罪。
理解“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这里的“非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在内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一般包括赌博、吸毒、嫖娼、放高利贷、非法经营等行为。此外,不要求
挪用行为与非法活动之间有前后相继的关系。换言之,不要求先挪公款再用该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利用公款归还之前非法活动所欠的债务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尽管《刑法》第384条未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进行规定,但是根据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也需要达到3万元的数额起点。
(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挪用公款贩毒、走私、赌博构成犯罪的,应将挪用公款罪和所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尽管小张的赌博行为尚未构成赌博罪,但是其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其短时间挪用,且数额不大,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幸亏他在妻子的提醒下悬崖勒马,否则将
陷入更深的刑事犯罪漩涡中。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发【2003】167号)
四、关于挪用公款娜罪
(五)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阿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
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六)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司、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中报注册资本.进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怍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
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年9号,2016年4月18日施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