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收房后地震损失如何承担
2007年4月,张某购买四川荣盛地产鑫发小区一套房屋,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79万元,首付2.5成,约定2008年3月20日前交房。2007年4月,张某办理完毕按揭手续并完成收房手续。2008年4月,四川出现大地震,张某所购买的房屋在地震中损毁,张某每月还需承担银行贷款压力较大,提出房屋其并未入驻故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
法院意见:收房后地震损失如何承担
涉案房屋已交付,毁损、灭失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收房后地震损失如何承担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房屋已交付,风险完成转移,其主要损失由购房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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