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赠与合同经公证就一定有效吗
2013年,李某将其所属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其女李A,该赠与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但此后李A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且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5年,李某又将该房屋赠与其子李B,赠与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李A将李某及李B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商品房归自己所有要求其二人腾退房屋。
合议庭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将该房屋赠与李A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李A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行为没有实际生效,所以,驳回李A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可见,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付赠与物,赠与才生效。本案中,李某对李A、李B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二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生效。李某自愿将南房赠与李A,李A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李A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房屋仍是李某的财产。而李某对李B的赠与,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李B和家人也一直占有使用房屋,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所以,此赠与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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