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产在孩子名下,夫妻离婚能否分割
张某、庄某系夫妻,2012年12月,考虑到孩子幼儿园就读问题,夫妻二人购买南京市秦淮区商品房一套,并将该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张小某名下。2013年4月,张某、庄某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离婚后,庄某提出要将儿子名下那套房产分割,理由是房产系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请求遭到张某拒绝,双方遂起诉解决。
合议庭意见: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遂驳回庄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房产赠与合同无效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根据该管理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案中,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基于涉案房屋产权属于庄某和张某之子张小某,父母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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