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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还有效吗?

李荟玢律师     2018-12-29 阅读: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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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还有效吗2015年1月,陈某租赁王某名下商品房居住,双方签署《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1200元/月,租期为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5年12月...



案情简介: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还有效吗

2015年1月,陈某租赁王某名下商品房居住,双方签署《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1200元/月,租期为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5年12月房租到期后,陈某继续在该商品房内居住,并按原合同约定的周期及租金标准交付房租,但双方并未重新签署相关合同。2016年3月,王某突然以双方租期已满为由要求陈某在半个月内搬离房屋。陈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议庭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陈某与王某先前订立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至2015年12月届满后,陈某继续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出租方王某未持异议,应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表明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属于默示更新的情形。依照《合同法》规定,你们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由于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要出租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就有权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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