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随着中央反腐工作的深入推进,“老虎”“苍蝇”纷纷落网,然而,一线职工的“福利”也没有了。实际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问,职工正常福利的界限很模糊,一方而致使不正当的福利有了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单位领导在“当发不当发”之问犹豫不决
那么,合理、合法发放福利与财经违纪行为,甚至与以发福利等名义变相集体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界限如何划分呢,这是司法实践中较难界定的问题。
在1997年《刑法》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前,对于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职工的行为,通常是作为一般财经违纪行为处理的。也就是说,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首先是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见,我国对于拿国有财产发福利的行为井不是一概作为犯罪处理的。实践中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以国有资产违规发放福利的数额是否达到《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标准。根据《罪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Ⅲ的规定(试行)》,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标准。
另一方面,发放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全国人民代太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据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照预算法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的行为,以及国有公依
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将所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福利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私分固有资产。鉴于我国国有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的现实状况,一般不会将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等乱发福利的财经违纪行为,一概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以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大。
以案说法
某市卫生监督所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孙某系时任主持工作的副所长。2012年春节前,,为了搞好干群关系,以便在节后能够通过职工代表走会表决顺利“扶正”,孙采召集单位领导班子商议在传统佳节到来之际给职工发些福利。由于单位没有“创收”收入,孙某提议将国家用于改善快速检测条件的专项拨款用于购买购物卡在节前下发给全体职工,会后安排单位财务主任吴某采购买12.39万元超市购物卡,并虚开设备采购发票平账。孙某此毕赢得了“民心”,顺利当上了”一把手”,但在审计中“东窗事发”,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调查。孙某觉得自己是为职工办实事,自己没有贪一分钱却身陷牢房,实在冤枉。
刑辩律师点评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是指国有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国有单位的资产,国有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在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时,可参照单位经营利润情况,以及单位对所分资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权等情况综合分析。对于在单位财力状况允许的范围内,将单位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权的资产违规分配给职工,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一般不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相反,下列情形可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第一,在单位没有经营收益甚至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变卖、动用国有财产,妨害国有单位正常工作、生产活动的;第二,将无权自主支配、分配的资产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账等手段从单位账上支出,或者将应依法人单位账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的专项拨款应专款专用;确需调整该经费用途的,应在不突破预算总额的前提下,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可使用。
本案中,孙某所在卫生监督购买购物卡使用的是国家为更新快速检测设备对卫生监督所的专项拨款,该笔款项毫无疑问属于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用于发放福利的行为系经过单位领导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国有资产被分给单位员工,而没有中饱私囊,因此,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尽管私分国有资产罪系单位犯罪,但是孙某当时作为卫生监督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有单位资金使用的审批职权,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附则
(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