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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借贷关系,能不怎能算受贿

马子伟律师     2019-01-28 阅读:338

马子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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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借贷行为一般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即使涉及较大金额,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一些案件中,某些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背后隐藏...



借贷行为一般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即使涉及较大金额,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一些案件中,某些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利益交换关系。在实践中,公职人员向他人借款、借物的情况通常比较复杂。有的确实是因生活、工作急需而借款、借物,有时甚至没有书面的借条;有的虽然签了书面借条,但不存在任何正当的理由;有的虽然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但事后有归还的能力和条件,却没有归还的行为及表示。尽管我们很难对正当借贷与以借贷为名的索贿划定一个统一的界限,但是司法机关都是通过细致、深入地分析行为人在整个借贷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特征,来推断其背后的主观目的,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以表面上合法的借贷关系掩盖实质的行贿与受贿关系,是否具有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

以案说法

凌某系某机关负责办公设备采购的处长,经销电子产品的卢某与之向来交好。在一次饭局上两人碰面,在聊天中卢某得知凌某所在单位需要采购50台新电脑,自己公司销售的电脑刚好符合凌某单位的要求。凌某提出最近自己买房需要钱,欲向卢某借人民币10万元”周转”。后卢某如期打给凌某10万元,起初凌某表示要给卢某打个欠条,卢某说“老朋友了,用不着” 但此后几年凌某一直未归还这笔钱,卢某也未要求其偿还。

刑辩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公职人员“借款”的情况十分复杂,我们通常可以从以下因素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的借贷行为:(1)借款理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借款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借款数额及其归还的能力;(7)借款未归还的原因等。

本案中,凌某作为国家机关负责政府采购的处长,拥有审批单位设备采购、部件更换的权力。卢某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也正是看中该权力而与凌某交往缜密。尽管凌某向卢某借钱确实是购房所需,该款项也确实用于购房,但凌某告诉卢某自己单位的采购计划,是提示卢某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采购其销售的电脑;卢某向其提供借款,实际上也并不期待凌某日后归还这笔钱,此时双方“心照不宣”。无论凌某是否给卢某打欠条,只要不打算归还这笔钱,该借款行为就已符合“名借实贿”特征。 通过查证,凌某借款后虽有过归还的意思表示,但无实际行动,以其收入有能力归还,客观上也无阻碍归还的条件,无论其“欠钱不还”的意图产生在何时,都可以认定这笔“惜款”的性质为受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   三、关于受贿罪

(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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