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除了索贿的情况,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是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
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明确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3)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他人尚未取到任何利益;(4)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谋取到局部利益,他人意图获取的利益尚未完全实现;(5)为他人谋取利益,他人意图获取的利益已经完全实现。后面三种情况,毫无疑问都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认定为受贿,前两种情况,在人们认识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大误区。
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介入调查受贿犯罪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人往往提出自己并未打算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有人提出,因为有亲友关系,收受的财务是礼尚往来,别人也没有实际请托自己办事,所以不是受贿。对此,司法机关会综合考查双方之间的关系,财物价值的大小,财物来住的缘由、时机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行贿与受贿。因此,“礼尚往来”也不是受贿的“避风港”。
以案说法
某县长徐某在任期间分管城建、商贸等方面的工作,每天登门拜访,电话问候的人应接不暇。连年过节,常有人到他家放下礼盒、土特产之类的东西转身就走。某日,徐某与地产商王某见面后觉得投缘,谈了许久,谈话过程中王某并未具体拜托徐某办什么事情,王某临走前放下了一个装着几沓厚厚钞票的文件袋说,“以后还请多多关照”,就离开了。
后来徐某家装修,其当工程公司经理的远房“表外甥”张某来到他家中,放下几个价值数十万元的古董花瓶说:“表舅舅,以前听我妈提起过您,听说您要装修房子,我也表示一下,送几个摆设,请笑纳。那个路段工程的事还请您多提携。”徐县长将这些花瓶置于住宅内。
此后,徐县长并未“关照”过二人。 对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作狭隘的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构成“为他人谋利益”。如公职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不需要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动,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在法律上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是地产公司和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尽管二人表面上与徐某有一定“亲友关系”,但二人向当时分管城建工作的徐某馈赠礼品的数额较大,其目的是非常明显的,徐某收下二人钱物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承诺为其谋取利益。事后,徐某虽然没有为他们谋取实际利益,但却否定不了收受这两笔钱物时的权钱交易性质,不能单纯地认定为“礼尚往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 33号)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汪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力提供方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年4月18日施行)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生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爱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