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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检察院撤回起诉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获释

马成律师     2015-03-19 阅读: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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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向京华记者证实,他已于1月29日下午获释。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表示,目前,沅江市检察院已经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



近日,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向京华记者证实,他已于1月29日下午获释。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表示,目前,沅江市检察院已经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

据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介绍,1月10日晚,陆勇和病友从无锡飞抵北京时,在首都机场被北京警方逮捕。随后,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押回至沅江,以“经传唤未能到庭”为由关押至看守所。今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法院当天就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1月29日下午,陆勇获释。

对于“经传唤未能到庭”的逮捕理由,张青松表示,去年11月中旬,法院确有向陆勇江苏无锡的家中邮寄开庭传票,但并没有电话通知。而当时陆勇正在上海住院治疗,等回到无锡家中时发现传票已过期。陆勇向法院说明情况后,法院鉴于陆勇正在治疗期间,所以裁定终止审理此案。

“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又决定逮捕。我们也向法院反映过,认为逮捕理由不充分。不过,现在检察院撤诉了,问题也就解决了。”张青松说。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就不能够重新起诉,应当在撤诉当日(1月27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张青松补充道。

对于这样的结果,张青松表示尚未与陆勇详细沟通。“但理论上说,司法程序还没有结束,所以还不好说满意不满意,还要看司法程序的下一步进展。”

张青松还认为,陆勇购买信用卡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但不构成犯罪,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他认为陆勇的“代购”行为未构成销售假药罪,而应属于购买假药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假药不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证据不足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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