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判决书,决定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消息一出,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有的将其定义为中国法治里程碑式的案件,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但是,迟来的争议换不回鲜活的生命!进步背后,有多少像呼格吉勒图这样的牺牲品,又有多少人在苦苦等待沉冤得雪的一天!1996到2014,18年的时间,对普通人而言,可能只是时光流逝,但对于一个家庭、一对父母,悲剧的序幕就此拉开。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名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公安机关认定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有重大作案嫌疑。其于同年5月10日被批准逮捕,5月17日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6月5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从案发到被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的时间,而且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大案件,这一切在现在看来是多么难以想象。9年后,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落网,自称他才是该案的凶手。随后,2006年8月由内蒙古政法委组成的案件复核组认定“呼格案”确为冤案,但自此该案离奇地陷入了僵局。从“真凶”浮现到启动再审耗时长达9年,但是,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却仅仅用了62天。
回顾近些年的一些冤假错案,张高平叔侄从2005年发现可疑“真凶”到2013年最终宣判无罪,历经8年的时间;赵作海从2002年被判处死缓到2010年因被害人离奇出现而被宣判无罪,同样历经了8年。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文明的推进,都需要付出沉重代价。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宏观批示,令众多国人振奋不已。其实,若从微观上把握“法治中国”,其目标应是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在法治尚未健全的今日中国,法治之路艰辛,申诉难、启动再审难,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要从根本上预防和纠正冤假借案,主要靠法治建设的风向以及制度本身的改良。
首先,“呼格案”的发生是当时历史背景使然,是“严打”政策下的产物。严打”制度本身没有错,但是,“严打”不能逾越法律。刑事诉讼程序设置本身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实践中,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一步错、步步错,既伤害无辜的当事人,又伤害司法本身。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固定,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及审查,法院负责结合全案证据公正审理。三重保障都没有对证据严格把关,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见,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调整,以还原各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这也是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要义。
其次,改“侦查中心主义”为“审判中心主义”,真正落实庭审抗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012年新刑诉法对此也有所涉及,不管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是对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权利的加强、庭审程序的完善,都是力求将“审判”变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真正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遵循立法者的本意,仍有很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再次,完善审判监督的程序设置,依法而非依“协调”启动该程序。司法审判具有“公正性”与“安定性”。生效裁判是国家对于纠纷的权威性判断,是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为了满足法的安定性的追求,法律尽可能限制生效案件再次进入审判程序,同时也保护被告人不会长期处于一种不安的状态。但是,当案件出现错误时,就需要在公正性与安定性之间进行价值权衡。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过于多元、理由过于宽泛、国家权力过分扩大、当事人权益弱化,与当今的法治理念和司法实践存在激烈的冲突。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行状态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也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价值权衡的时候,应依法进行,而非出于考核指标或其他考量由各个机关“协调”处理。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商事案件,其关乎民生与民权。冤案或许无法完全杜绝,但可以尽力避免。对于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要勇于纠正、有错必纠,还冤屈者以清白,让民众重拾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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