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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线索起效用 故意伤害被释放

胡涛律师     2015-03-23 阅读: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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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琐事引纠纷,互殴但却无法查清事实,被害人竟然指认称是不在现场的张某对其实施了殴打。律师通过调查,向办案机关提供了能够证明其不在场的证人的信息及意见,办案机关核实...



琐事引纠纷,互殴但却无法查清事实,被害人竟然指认称是不在现场的张某对其实施了殴打。律师通过调查,向办案机关提供了能够证明其不在场的证人的信息及意见,办案机关核实后将张某释放。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4日晚上,张某及妻儿和两位朋友(毕某某、钟某富)在张某家中吃饭,吃饭过后,张某和毕某某、钟某富来到家附近的茶室打麻将,但仅有三人,便在茶室喝茶等人。约半小时后,张某接到祖某某打电话叫其前往离茶室不远的农贸市场,张某遂走路前往。约10余分钟后,到达市场,当时有7-8人站在两辆未卸货的卡车面前,张某只认识其中两人,一人是祖某华的儿子祖某波,一人是祖某华的小舅子钟某云。张某上前询问祖某华在哪,二人告诉张某祖某华因为打人已被带到曙光派出所。张某就乘坐摩托车来到派出所,看到祖某华及其妻子在值班室门口,祖某华睡在地上,可能是受了伤。民警打电话给120,救护车到后就把张某、祖某华、钟某芬送到交通医院。晚上11点半,民警来到医院把张某带到派出所审讯,第二日晚11点左右将张某拘留。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张某的妻子找到胡涛律师,聘请其担任张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了解上述情况后,律师首先向承办民警了解案情后,得知是被害人指认称张某对其进行了殴打。律师通过走访了解并确定了张某是在纠纷发生以后才来到现场,另外从时间上来看也根本没有作案的可能。据此,律师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意见,连同本案证人所能证实的事实及信息作为线索提供给批准逮捕机关,并与批准逮捕机关承办人当面沟通。

三、案件结果:

经过核实后,官渡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对张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张某随即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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