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任某某等多人合伙通过遥控装置减少称磅的读数方式来诈骗被害人许某某的钢模板。检察院指控几人构成诈骗罪,且几人的诈骗数额已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经本所律师成功辩护,最终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任某某均获缓刑。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任某某等五人伙同另一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安装遥控装置,减少对过磅车辆的称重显示结果,诈骗了被害人许某某出售的旧钢材模板达18.21吨。2012年4月26日,几人又以同样的方式从许某某处诈骗了旧钢材模板筋片、扣件等共计6.76吨,再次欲诈骗被害人钢模板18.4吨时被许某某发现报警。经鉴定,被诈骗的钢模板价值达十万以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已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因此,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任某某等六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判处其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律师工作过程
案发后,任某某委托了胡涛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我所律师通过阅卷以及会见被告人后,律师拟对其做有罪但罪轻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任某某系从犯。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的经济损失,也取得了许某某的谅解,因此律师希望一审法院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该案经过紧张激烈的法庭质证与辩论后,法官最终判决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该案中,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