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何某贪污17万获缓刑

胡涛律师     2015-03-23 阅读:232

胡涛 律师

执业律所 : 胡涛

联系电话 : 13518709350

关注胡涛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一、案情简介:2008年7月,安宁市县街烟站站长谈某某与会计核算员何某将2008年已经兑现的育苗工时费的花名册,拿到县街街道办事处虚报育苗工时费154494元,取出现金后两人...



一、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安宁市县街烟站站长谈某某与会计核算员何某将2008年已经兑现的育苗工时费的花名册,拿到县街街道办事处虚报育苗工时费154494元,取出现金后两人将其中十万元私分,各自分得五万元。

2011年3月,杨某某从县街烟站调到草铺烟站任副站长(主持工作),在其主持工作期间截留烤烟生产各环节补助,私设小金库,资金由何某管理。2012年2月,何某被调到其他地方工作,二人合伙将杨某某工作期间截留的“小金库”中结余的7万元进行私分,各自分得三万五千元。

因两次私分公款系共同犯罪,涉案金额为17万元,何某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29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将何某与杨某某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

二、办案经过:

何某的在案发后找到我所并依法委托了我所李春光、胡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通过阅卷、与何某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案情后,在庭审中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在两次贪污犯罪中,犯意并不是由何某提出,基于何某在单位中的职务为核算员,相当于财务。其在单位中本身就属于被领导的地位,款项如何处理是听从领导的授意和安排。因此,在何莹涉嫌的两起贪污犯罪活动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2、案发时何某在外地工作,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其便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属于自动投案;其在接受调查时即如实供述了两次贪污犯罪行为,系如实供述;综合以上,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3、何某在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还主动提供了张某、谈某某挪用县街烟站资金的线索,并提供了相应的借条。为查清张恒、谈本学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证据,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立功;

4、何某在贪污犯罪中获得利益为现金八万五千元,其在被通知接受调查的第二天及随后的几天内,主动超额退还赃款共计10万元;

5、本案中,“小金库”中的款项主要是需要补助给烟农的财政拨款,而其中被侵吞的公款均是支付完所有应支付款项(如烟叶种植的各环节给予农户的补助、收购烟叶时分公司给的解把费、运输过程中的装卸费、育苗费等)后的各项结余累积,相比贪污正在或将要投入使用的公共款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

6、被告人在被通知前往检察机关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破系列贪污案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国家因此遭受的损失降到最小。在庭审中,何莹也自愿认罪,法庭因此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来审理本案,应当相应地减轻处罚;

基于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何某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19日,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后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达十万元以上的,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本案中,何某贪污的金额达17万元,进过律师的有效辩护,仅被处予缓刑。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工作得到了最好的体现,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保障。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胡涛 律师

执业律所 : 胡涛

联系电话 : 13518709350

关注胡涛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