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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老人惹众怒 律师代理显正义

胡涛律师     2015-03-23 阅读:213

胡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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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简介2012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的母亲闫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麒麟区寥廓北路羊煤基地内发生争吵,徐某伙同“胖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等三名老人进行殴...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的母亲闫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麒麟区寥廓北路羊煤基地内发生争吵,徐某伙同“胖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等三名老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一轻伤,两被害人轻微伤。接报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将嫌疑人徐某抓获。但因被害人伤情最重的仅为轻伤,于是告知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不立案。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被害人的女儿找到了胡涛律师,委托其作为被害三位老人的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积极沟通要求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另一方面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多方寻求专家帮助。在专家的建议下,对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做了重新鉴定,结果是重伤。于是公安机关不得不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辩护人认真查阅卷宗,现场监控录像,为三位被害人提出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请求,并就刑事部分在庭上独立地提出:1、从监控录像上看出,被告人在事发前有蹲守的行为,证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系有预谋的犯罪;2、本案后果严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3、被告人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极差。最终,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严惩,不能适用缓刑。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害人认为量刑偏轻,依法要求律师代为申诉。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的请求,审查后,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启动二审。二审过程中,律师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错误;2、一审判决未考虑本案系有预谋犯罪,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3、量刑畸轻,未对辩护人提出的合法意见进行采纳或评判。

三、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不构成自首,在二审过程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情况下,仍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与不构成自首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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