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周某某系云南一建筑公司老板,2010年6月6日,周某某将自己在临沧市沧源县承包的污水处理截污管网二标段工程(以下简称“污水工程”)承包给被告人蒋某某,原料由承包方提供,蒋某某只负责施工。工程竣工后,蒋某某照了大量该工程质量问题的照片,并利用这些照片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3年6月14日14时左右,在昆明市西山区阳光花园旭苑洛阳茶室,被害人将被告人蒋某某索要的30万元予以交付(其中现金20万元,欠条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接近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35万元,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蒋某某的妻子找到胡律师,并依法委托其担任蒋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和阅卷,律师发现在2013年6月13日被害人交付现金的前一天,被害人就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事发当天,被告人才出案发地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基于对被告人威胁的恐惧,同时,在公安机关已事先有所准备的控制下交付,会导致被告人根本无法获得钱财。这种情况我们认为是犯罪未遂。根据相关意见,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并且,律师还发现本案的部分言辞证据出现了在同一时间,几个民警在不同地点对不同人员制作笔录的情况,这样显然是违反了客观事实,是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依法认定了蒋某某系犯罪未遂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首次将非法证据排除成功运用于刑事审判中,并最终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