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几名青年合伙盗窃被抓获,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经律师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后,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上述几人不予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韩某某、吴某某、杜某华、杜某兵、韩某春、陆某某共谋盗窃,由吴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达昆明市五华区某宿舍院内,采用将车辆推出院门后撬锁的方式,盗窃了两辆电动车,分别价值为3200元和3000元。后将盗窃的两辆电动自行车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13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韩某某、吴某某、杜某华、杜某兵、韩某春、陆某某又在昆明市西山区某小区保管站内盗窃了5辆电动自行车。随后,六人均被抓获。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上述六人分别委托了我所诉讼法律事务部律师。其中,杜某兵委托了胡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后,其陈述侦查机关在抓获及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现象。我所律师提出本案中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审讯方式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应作为提请批捕的依据。请求检察院对本案不予批捕。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杜某兵不予批捕,并采取取保候审。后律师经过阅卷后发现,本案指控证据不足,首先杜某兵供述自己未参与实施盗窃,其次,本案最直接最重要的一份监控录像证据,画面模糊,无法确认画面中的人的真实身份。于是律师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应当对杜某兵不予起诉,并解除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后检察院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之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杜某兵不予起诉,并解除取保候审。自此,杜某兵获得无罪的结果,该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