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9日11时,禄劝县公安局民警据线索在昆明市锦华酒店门口将正在销售假发票的被告人周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已开具的云南省普通机打发票42份,开具金额为人民币7826.50元,当日同时在其租住的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杨家小组33号出租房内查获尚未开具的云南省普通机打假发票2989份,伪造的昆明市盘龙区地税局、天恒大酒店等单位的印章30枚,信封976个,印台3个,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各一台,经鉴定,周某所持有的3031份普通发票系伪造发票。
公安机关调查后,以周某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至禄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周某的哥哥委托了胡涛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会见,辩护律师发现,虽然在嫌疑人家中查获了制作假发票的工具,但鉴定了发票本案中查获的不论是已开具还是未开具的假发票均不是由周某制作,与其供述相印证。律师据此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得到认可后,检察机关在将本案起诉至人民法院时,将周某的罪名变为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两个罪名的量刑差别巨大,开庭前,律师的工作已经使辩护成功了一半。本案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1、已开具的42份发票是用于买卖,因此罪名应定为买卖,但数量达不到买卖这一罪名的追诉标准,因此42份不应列入指控;2、对于在其住处查获的2989份持有的假发票构成自首,因为是其本人主动交代并带领公安机关来到家中,才查获了该部分;3、本案的检查行为名不副实,实为搜查行为,但搜查却没有经批准;4、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综上,律师要求对被告人周某判处缓刑。
三、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