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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盗窃不予批捕被释放

胡涛律师     2015-03-23 阅读: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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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摆车拉客,莫名被抓,车上搜出无主电脑和皮衣,车主及其朋友被控盗窃。律师经过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检察院批捕部门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被采纳,受冤车主被释放,被扣车辆...



摆车拉客,莫名被抓,车上搜出无主电脑和皮衣,车主及其朋友被控盗窃。律师经过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检察院批捕部门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被采纳,受冤车主被释放,被扣车辆随后被返还。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9日晚9点半左右,刚从老家回到昆明的本案嫌疑人杨某某,像往常一样到昆明市北部客运站摆车拉客。10点左右,5名客人要前往梁家河,害怕被抢的杨某某叫上同是摆车拉客的龚德志、龚德国同行押车。抵达目的地折返至茭菱路时,龚德志下车买水,杨某某、龚德国在车上等候,随即被3名民警抓获送往茭菱派出所。后民警在杨某某的面包车上搜到一台笔记本电脑,次日又在该车上搜到一件皮衣。

2012年12月11日,杨某某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移送到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律师工作过程

杨某某的亲属经介绍来到我所,并委托了胡涛律师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会见了杨某某,根据会见的情况,律师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此处六十条对应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本案中,经过律师两次会见,杨某某始终陈述自己没有参与盗窃行为,同案另外两名嫌疑人也没有答应分赃,甚至连笔记本电脑和皮衣是如何被带到他车上都不清楚。

律师认为,本案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杨某某实施的,不符合以上规定,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提出对杨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

三、案件结果

经过讨论,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对杨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杨某某于决定作出的当天被释放,被扣押车辆也将会在随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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