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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诱发犯罪?

2009-09-03


  几名年轻人得知有人想买二手车,便商量如何弄到二手车赚钱。警方得到的消息是有车售价偏低,怀疑为来路不明的黑车,遂假扮买主约定交易。这些手中没车的年轻人,为交易抢车杀人。对于8年前北京延庆发生的这起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认为如没有警方“钓鱼”,命案就不会发生。该事件的披露掀起人们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的争论。
  
  “‘诱惑侦查’不存在诱发犯罪”中国政法大学的马登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区分是否诱发犯罪的界线,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早有犯罪意图。如果有,警察借用其犯罪意图来破案,就是正当的。”因此,此案警方的行为不存在诱发犯罪一说。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同意马教授的观点。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刑事侦查的功能除了打击已经发生的犯罪,还要预防将要发生的犯罪,而不是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法律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警方是可以采用一些策略性的侦查手段,但应当严格节制。而在这起案件中,警方所采取侦查手段不是在抑制犯罪,相反是在制造犯罪。 
  
  事实上,诱惑侦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且“经常使用”,毒品犯罪案件尤甚。在某些地区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可以说大半案件都是通过诱惑侦查侦破的。与实践的“热”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我国立法在诱惑侦查方面却几近空白,这也就无怪乎“钓鱼”事件一经媒体公布竟会引发如此广泛的争议。 
  
  那么,您对诱惑侦查是如何看的?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否予以适用?欢迎留言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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