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由乙公司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甲公司与银行协商,借款期限要延长6个月,甲公司与银行希望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很为难,但其还是在续期合同的担保栏中潦草的写了四个字并签名盖章,随后张某便离开了。银行工作人员一直认为那四个字是“同意担保”。然6个月后,甲公司未归还借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辩称自己写得是“不愿担保”,可双方又都无法证明。鉴定部门也只能鉴定出是谁的笔迹,究竟写得是什么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法宝解析:
银行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对具体的权利义务已有明确规定,并由乙公司审查,应视为一种要约。银行赋予乙公司在格式合同上作出是否承诺的权利,乙公司只要在担保栏内签名盖章即可,不一定要在担保栏中写上“同意担保”或“不愿担保”字样。由于格式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如不愿担保,不必在合同担保栏中签上“不愿担保”字样。且《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乙公司在担保栏中签署意见并不违法,是其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
合同要有效成立,合同的要约就必须得到乙公司的有效承诺,如果是“不愿担保”,担保合同就不成立。那么,如何认定那四个字的真是意思即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于张某所写的字迹是什么意思,在社会公众都无法认识的情况下,只有信赖依靠自己的解释。因此,在笔迹鉴定部门无法确定字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采信签字人张某的解释,即认定为“不愿担保”。因此,本案所争议的担保合同并不成立,乙公司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但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这是因为,如不愿担保,乙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某应明确说明,或直接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可。然而张某没有当面拒绝,而是在担保栏中写上“不愿担保”四个字,且其并没有充分注意到相对方对这四个字所表达的意思是否正确理解,张某一走了之的行为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表现,违反了《合同法》第42条规定,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同样,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银行理应认真审查张某的签字,在不了解对方字迹的情况下,应要求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其签字予以明确,然而银行审查人员对此并没有充分注意到,擅自认为合同已成立,继续向甲公司发放贷款,其过失责任难以推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