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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单据非原件

赵颖 2009-05-25


  爱美的女士们都喜欢到美容院做做美容,王小姐也不例外。但上个月的一次美容经历却令她唏嘘不已,差点毁容不说,还生了一肚子闷气。究竟是怎么回事?看看下面的故事吧。

  那天,王小姐按预约的时间来到了美容院。常给自己做美容的师傅恰巧休息,于是值班经理便向她推荐了一位新来的美容师。王小姐是这家店里的老主顾了,觉得这里的服务还算规范,应该没什么问题,也就同意了值班经理的提议。不成想,这位美容师是位新手,在给王小姐调制面膜的时候,冷热水配比错误,导致王小姐脸部被烫伤。值班经理一看出了事儿,马上送王小姐去了医院。经诊断,王小姐需要敷药治疗。而此时,美容院的人早已无影无踪。王小姐当时急于诊治,也就没有理会美容院的所作所为。

  经过1个多月的敷药治疗,王小姐脸部的烫伤基本好转了。随后,王小姐便向美容院提出索赔请求,但遭到美容院的拒绝。王小姐一气之下就直接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赔偿包括精神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多元。但是,由于医药单据的原件被王小姐弄丢了,她只得向法院提交了先前留下的复印件。本以为,自己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最终,鉴于王小姐不能提供医药单据原件,法院只认可了她的部分诉讼请求。对此,王小姐大为不解:复印件已经完全能说明问题,非要原件做什么?

  法宝解密: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美容师作为美容院的工作人员,美容院应为其过错造成的顾客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王小姐提供的医药费单据非原始单据,均系复印件,而复印件又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故法院对王小姐提交的医药费复印件证据不予认可。最终导致王小姐的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宝贴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使用的,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被告承认)。因此,如果仅有复印件,当事人很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大家多去搜寻一些证据后再起诉,譬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资料,这样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胜诉的把握要大一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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